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54号
- 发布日期:2017.04.10
- 实施日期:2017.04.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觉践行“四个意识”,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自觉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并以法、规、制的“硬度”体现出来。
(二)主动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或者作出授权;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在立法时留出必要空间。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严把立法草案起草关,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我市实施意见。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要拓宽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加强立法协调。起草部门要完善立法协调机制,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积极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市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立法进度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一、提请审议项目(7件)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
1. |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 市公安局 |
2.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 市市场监管委 |
3. |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 市科委 |
4. |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市气象局 |
5. | 天津市禁毒条例 | 市公安局 |
6. | 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 市通信局 |
7. |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委 |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13件)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市文明办 |
2.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 市公安局 |
3. | 天津市快递条例 | 市邮政局 |
4. |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 市市场监管委 |
5. | 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 市科委 |
6. | 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7.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 市建委 |
8. |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市环保局 |
9. |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 | 市建委 |
10.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市市容园林委 |
11. |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改) | 市规划局 |
12. | 市国土房管局 | |
13. | 市农委 |
三、调研项目(33件)
| 法规名称 | 承办单位 |
1. | 天津市社会救助条例 | 市民政局 |
2. |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修改) | 市民政局 |
3. | 市民政局 | |
4. | 市民政局 | |
5. |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修改) | 市司法局 |
6. |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市司法局 |
7. |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市总工会 |
8. | 市台办 | |
9. | 天津市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条例 | 市综治办 |
10. |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修改)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
11. | 天津市税收保障条例 | 市财政局 |
12. | 市人力社保局 | |
13.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委 |
14. |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 市交通运输委 |
15. |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 | 市交通运输委 |
16. |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市市场监管委 |
17. | 市市场监管委 | |
18. |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市国资委 |
19. | 天津市旅游条例(修改) | 市旅游局 |
20.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市金融局 |
21. |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修改) | 市教委 |
22. | 天津市医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 市卫生计生委 |
23. |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 市体育局 |
24.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 市规划局 |
25.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26.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27. |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市环保局 |
28. |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市环保局 |
29.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市海洋局 |
30. | 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 | 市农委 |
31. | 市气象局 | |
32. | 天津市华侨在津权益保护条例 | 市侨办 |
33. | 天津市行政许可条例 | 市审批办 |
一、审议项目(7件)
| 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天津市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规定 | 天津海事局 |
2. | 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 | 市残联 |
3. |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 市地志办 |
4. |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 市建委 |
5. |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 市建委 |
6. | 天津市渣土装运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7. |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二、调研项目(14件)
| 规章项目 | 承办单位 |
1. | 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市农委 |
2. | 天津市小客车租赁管理办法 | 市交通运输委 |
3. | 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 市地震局 |
4. |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 市残联 |
5. | 天津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6. | 市公安局 | |
7. | 市体育局 | |
8. |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 市人力社保局 |
9. | 天津市出租房屋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 市综治办 |
10. | 市建委 | |
11. | 天津市村镇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12. | 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13. | 天津市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14.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修订) | 市市容园林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