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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1.12.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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