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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建设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6]50号
  • 发布日期:2006.05.15
  • 实施日期:2006.05.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民兵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建设的意见
(津政发[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对民兵实施军事理论教育和进行军事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平台。加强训练基地建设是提高民兵遂行任务能力,推进军事斗争准备的实际需要。为规范训练基地建设,提高训练保障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03]26号)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整合训练资源、提高组训层次、增强综合效能的思路,深化调整改革,强化组训功能,完善保障机制,实施严格管理,推动我市训练基地建设向设施配套完善、方法手段先进、管理正规有序方向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已建成训练基地的区县,要加大对现有基地基本设施的改造力度,不断提升建设质量。未建成训练基地的区,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力争在三年内建成训练基地。各区县在训练基地建设和改建中,要统筹考虑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需要,确保资源共享,高效利用。改造(新建)后的训练基地,要能满足民兵技战术训练和成建制训练需要,能评估参训分队训练质量和作战能力。为此,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训练体系完善。按照分类集中训练、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优化教学资源,规范组训渠道,抓好训练保障,提高训练质量,形成门类齐全、规模适度、层次较高的训练体系。
  (二)方法手段先进。积极引入现代技术和教学手段,不断改善教学训练条件,为开展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创造条件。室内教学实现电教化、网络化,操作练习实现模拟化、野战化,不断增强教学的科技含量,达到“教、学、练、考”的有机结合。
  (三)“两支队伍”稳定。建立一支思想可靠、身体较好、服从管理、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队伍。训练基地设主任1人,由人武部军事科干部兼任。凡是与民兵装备仓库合建的基地,管理人员可由仓库库工兼任;未与民兵装备仓库合建的基地,其管理人员的人数由各区县视情确定,用工指标、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采取专职、兼职和聘请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一个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干部骨干以及转业官兵和部队院校教员等组成的教练员人才库,建立一支懂技术、能任教、会管理、相对配套的教练员队伍。
  (四)设施配套完善。“四区”(教学区、训练区、生活区、库区)齐全配套,“六场七室”(队列训练场、体能训练场、轻重武器射击训练场、战术训练场、投弹训练场、兵种训练场,多功能教室、专业技术兵教室、模拟训练室、教研室、学习资料室、兵器展室、国防教育展室)设施完备(具体建设标准由天津警备区司令部制定)。各类训练计划、登记和统计制度执行严格,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存完好。训练装备器材保管完好,能满足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需要。物资油料供给顺畅,保障经费按时落实,营房营具配套统一。各类教(器)材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良好,有一套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材资料,有一批与训练内容相配套的教案、多媒体课件和训练软件。

  三、使用管理
  (一)训练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3号)规定,训练基地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训练基地依照国家土地权属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训练基地所属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训练基地使用权,属于建设训练基地的区县人民武装部。
  经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训练基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因国家建设需占用训练基地土地时,须征得原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警备区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另建训练基地划拨相应的土地。原训练基地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二)训练基地的管理。训练基地的管理原则上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人武部军事科为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管理和训练保障工作,对管理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有关业务技能培训。
  训练基地的营房、营具和各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配备的训练武器装备、教材和器材,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搞好登记统计,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训练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维修,营具的购置、更新和水、电、暖等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训练基地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使用维护、武器装备管理、训练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组织领导
  加强训练基地建设,是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互相促进、协调发展。市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训练基地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政策时要通盘考虑,为训练基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市和警备区有关部门要把训练基地建设,作为考评下一级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人民武装部的重要依据。要着重从搞好规划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制定政策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入手,解决训练基地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区县政府要把训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经费,加强政策扶持,努力提高建设的层次和质量。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把抓好训练基地建设作为当前民兵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训练基地建设的特点规律,认真研究加强训练基地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拓展训练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总结经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创造性地抓好工作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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