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赵瑞廷任职资格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5]636号
- 发布日期:2015.12.31
- 实施日期:2015.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赵瑞廷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津发〔2015〕106号)收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赵瑞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分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赵瑞廷到任。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分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赵瑞廷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5]636号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赵瑞廷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津发〔2015〕106号)收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赵瑞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分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赵瑞廷到任。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分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5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