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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6]35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6.09.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6〕359号)



河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申报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津西价 [2006]13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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