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6]359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7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 实施日期:2006.09.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义务与基础教育
河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申报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津西价 [2006]13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6〕359号)
河西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申报学杂费标准的申请》(津西价 [2006]13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天津市河西区天津小学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请你局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