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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2]75号
  • 发布日期:1992.11.04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市政府2005年第92号令《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取代)
  • 实施日期:1992.11.0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委拟订的
《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4日 津政发〔199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建委拟订的《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加速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津政发〔1986〕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散装水泥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组织实施。
  有关区、县要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领导。

  第四条 市散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协调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储存等工作。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和供应单位,要优先对集中搅拌等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供应散装水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袋装水泥的,首先供应外地调进的袋装水泥,如供应单位一时无法调剂解决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散办批准,由指定单位加工包装供应本市产散装水泥。

  第六条 市散办要对全市的散装水泥运力实行总体平衡和协调。散装水泥运输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运输费用,违者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禁止对散装水泥进行二次包装。水泥制品行业、混凝土搅拌站,须具备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能力,并在保证供应的条件下,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我市有农业的区、县要逐步建立销售散装水泥网点,并按规定执行袋、散水泥差价,鼓励农村建房和水利建设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供应部门和运输单位都要严格执行计量规定,坚持空、重车过磅制度,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必须达到全部生产能力的70%;在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原设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在投产前补足;原有的水泥生产企业,也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逐步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
  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须通知市散办派员参加审查,并由市散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散装水泥设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散装水泥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完成和超额完成水泥散装年度计划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根据每年散装水泥工作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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