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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司发[2010]3号
  • 发布日期:2010.02.02
  • 实施日期:2010.02.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证业务账户管理


天津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
(津司发〔2010〕3号)



各区县司法局、商业银行:

  为了保障存款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维护储蓄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储蓄管理条例》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存款人死亡后其名下储蓄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中有关公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款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境外的华侨)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申办过户或支付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附件1)办理相关手续。


  二、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申办上述继承公证,如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存款的准确数额,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合法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

  (二)合法继承人持亲属关系公证书向储蓄凭证载明的商业银行核实被继承人存款的准确数额。商业银行为当事人出具核查回执。

  (三)合法继承人持核查回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四)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向商业银行办理相关过户或支付存款手续。


  三、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办理过户或提取存款的工作。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联系人及电话:市司法局杨仲轩 23082353 市银监局 张怡 83866025)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 津 市 司 法 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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