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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将我市自然人有关涉税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告2015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15.11.23
  • 实施日期:2015.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将我市自然人有关涉税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告2015年第14号)



  为加大对税务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31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精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决定将我市自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有关涉税信息纳入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依法在我市具有纳税申报义务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其欠缴税款信息及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自然人认为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欠缴税款信息及所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征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提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确实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复核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请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共享相关涉税信息。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自然人,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依据风险管理要求实行差异化对待。

  四、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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