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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31号
  • 发布日期:2011.12.30
  • 实施日期:2011.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气象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完善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覆盖全市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90%以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以上发出,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

  二、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气象灾害综合观测能力建设,科学布设风廓线雷达、雷电探测站、海洋气象观测站、GPS/MET(GPS气象学)观测站以及土壤水分监测等设施,加快推进天津城市大气边界层观测系统工程建设,建成我市气象灾害综合立体观测网,实现对我市主要粮食蔬菜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气象部门与交通港口、水务、通讯、电力、旅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交通、输电线路、通信干线、水利工程和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务、海洋、交通港口、公安、地震、环保等部门联合共享的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区县按照应急救援气象保障能力建设相关标准建成移动气象保障系统。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全市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建设高分辨率数值预报系统、气象灾害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对暴雨(雪)、雷电、强对流天气等突发性、局地性灾害天气的实况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快建设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预警业务系统,为城市大型活动举办提供有效气象保障服务。
  (三)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系统,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一)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市应急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规范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内容,明确各相关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与市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和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框架下,市应急办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构建市和区县两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快速发布。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气象部门要切实推动气象预报广播电视节目进一步增加播出时长、频次,提高节目质量。通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积极推进手机区域短信系统建设,提高气象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扩大气象预警信息覆盖面。天津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企业要积极将中国气象频道作为公益性的基本节目频道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加大中国气象频道本地化节目插播力度,建成市应急气象频道,完善和扩充预警信息传播功能,实现本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天气预报、天气实况等信息及时发布。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和区县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网站等作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和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公众覆盖率。电视、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在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市和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插播,实现实时播报。电视台在以滚动字幕形式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在屏幕上显示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移动、联通、电信等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在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特别重大(Ⅰ级预警)或重大(Ⅱ级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开始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全网发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微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二)加快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有效履行职责,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要重点加强社区、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将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建设纳入安全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利用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健全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信息站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着力推进区县--乡镇--村--户直通的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指定专人作为气象信息员,负责第一时间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联络、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以及协助组织群众防灾避险等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
  (一)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房管、环保、交通港口、铁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海洋等部门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实现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市和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定期召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部署和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二)落实防灾避灾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要运用现代科技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问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0〕127号)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规规章和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气象信息员队伍和基层气象应急救援队伍稳定并发挥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天津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重点工程等项目建设。
  (三)推进科普宣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科普工作,全力推进气象防灾避险知识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类媒体要确保播发预警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可靠性,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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