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价费〔2008〕6号)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市长途汽车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7]3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函》(津价工[2000]557号)规定的汽车旅客基本运价和浮动幅度执行,并可按照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规定的车型分类加成计算标准确定客运票价。未经市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汽车旅客基本运价和浮动幅度。
二、继续实行春运期间客票价格不加成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的要求,在春运期间,我市道路旅客运价可以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的规定继续停止执行。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稳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我市有农业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与乡、乡与乡之间,及毗邻区、县乡与乡之间的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要保持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政府发放的成品油调价补贴,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不得截留,挪做它用。
四、我市各有农业区、县的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和监督。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企业或经营者,应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实际执行的客运票价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经有农业区、县的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物价局和市交委。
五、各客运企业或经营者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合理组织调配运力,保证2008年春运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天津市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备案表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
天津市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备案表
所在区县: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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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 路 名 称 │ 起 点 │ 终 点 │ 运营里程 │ 车辆等级 │ 实际执行运价率 │ 实际执行 │
│ │ │ │ (公里) │ │ (元/人公里) │ 票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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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按线路名称和车辆等级类型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