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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索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资委
  • 发文字号:津国资法规[2014]83号
  • 发布日期:2014.12.29
  • 实施日期:2014.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索引》的通知
(津国资法规〔2014〕83号)



各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国资委决定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并专门制定了《市国资委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意见》(津国资法规〔2014〕81 号)和《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 号)。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清单监管制度规定外,还有大量的国家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守。

  为引导市管企业在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的情况-2-下,依法合规运用下放的管理权限,同时帮助各级国有企业进一步明晰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责任,我们研究编制了《企业国有资产规定要点索引》(以下简称《索引》),现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索引》对清单监管制度规定(即报国资委审核、备案等规定)以外的、各级国有企业必须遵循的、相对重要的国家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提炼,以索引的形式,列明 16 大类共计 32 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明示企业管理行为的“红线”,并标明该项规定内容所对应的具体制度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随着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索引》也将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规定要点索引

  2014年12月29日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点索引

  一、企业决策与法人治理结构

  【要点 1】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资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须报国资委审核的企业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及章程约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依据权限进行决策。
  决策机构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相关制度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第三部分
  【要点 2】企业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外部董事不少于2 人,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
  相关制度文件: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津国资董建〔2011〕1 号)第六条


  二、投资管理

  【要点 3】企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突出主业进行投资活动。
  相关制度文件: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2〕96 号)第四条
  【要点 4】企业一般应当在投资项目完成后一至三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对于建设周期长、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应当进行中期评价。
  相关制度文件: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2〕96 号)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津国资规划〔2012〕85 号)第七条


  三、企业新设与股权收购

  【要点 5】原则上不允许市管企业新设四级及以下企业;严格控制市管企业及所属独资企业(公司)再设立独资公司。市管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得作为收购及出资入股主体。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调整有关管理权限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国资企改〔2013〕1 号)第三条、第五条


  四、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要点 6】原则上不得再对市管企业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进行增资。对多元股东持股的企业,原则上国有股东不得通过单方减资方式减少持股比例。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调整有关管理权限的若干意见(试行)》
  (津国资企改〔2013〕1 号)第四条、第六条


  五、企业改制改组(含解散、申请破产、职工持股)

  【要点 7】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相关制度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要点 8】企业拟通过增量引进非国有投资者实施改制,或者以非货币资产、股权出资新设企业需要引入非国有投资者的,原则上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有关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留用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两项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 号)第三部分第一项、第四项,第四部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国资企改〔2009〕35 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三部分
  【要点 9】企业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若干意见(津国资企改〔2009〕170 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六、关联方交易

  【要点 10】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相关制度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


  七、企业融资

  【要点 11】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以及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相关制度文件:
  《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76 号)第二条


  八、产权转让

  【要点 1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相关制度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第四条
  【要点 13】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相关制度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第六条


  九、企业重大资产转让

  【要点 14】企业重大资产转让是指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的转让。
  相关制度文件:
  《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25 号)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要点 15】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开进行。
  相关制度文件:
  《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25 号)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要点 16】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企业土地房产不得转让。协议转让土地房产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相关制度文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企改〔2010〕66号)第四条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调整有关管理权限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国资企改〔2013〕1 号)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第六条


  十、资产评估

  【要点 17】国有企业涉及产权变动等需要确定对价的经济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相关制度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第四条、第七条
  《市国资委关于调整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3 号)第一部分


  十一、企业对外担保与捐赠

  【要点 18】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禁止为无资产关系的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相关制度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预算〔2010〕17 号)第八条、第九条
  【要点 19】企业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相关制度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第四条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0〕75 号)第七条、第十条


  十二、利润分配

  【要点 20】企业要制定规范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动用留存收益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应当符合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事项的管理,依法保障国有股东的收益权。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津国资预算〔2011〕36 号)第四部分、第八部分、第九部分


  十三、大额资金运用与财务监督

  【要点 21】市管企业应选择适当的模式,稳步推进对于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要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推进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资金管理的监督评价。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4 号)第三部分
  【要点 22】企业领导人员超过规定权限调动和使用资金,必须履行“三重一大”规定的决策程序。
  相关制度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第四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第六条到第十四条
  【要点 23】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等;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相关制度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第四条
  【要点 24】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必须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异常时,必须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报告及相关材料。
  相关制度文件:
  《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财经〔2012〕11 号)第十四条
  【要点 25】对非接受市国资委委托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其他上级部门报送专项报告。
  相关制度文件:
  《天津市市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财经〔2012〕11 号)第二十三条


  十四、企业领导人薪酬(含职务消费)与职工收入分配

  【要点 26】未经上级国有股东批准,企业不得决定本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企业领导人员要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参加各种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领导人员不能享受特殊对待。
  【要点 27】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兼薪。
  相关制度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第四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对所投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 年修订)》(津国资考核〔2012〕47号)第四部分第三项
  《关于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津党组通〔2014〕54 号)问题 4、领导干部可否在企业(含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要点 28】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经济效益状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在以后年度随效益变化动态调整,经济效益严重下滑或连续两年亏损的要停止缴费。企业缴费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 8%。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13〕10 号)第四部分第二项
  【要点 29】盈利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以下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三倍以上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增幅超过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亏损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上的,本年暂不增资。
  有关制度文件: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津国资考核〔2013〕9 号)第四部分


  十五、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要点 30】未经批准或未办理保全手续,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国有企业资产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相关制度文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第四条
  《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12〕34 号)第四条、第五条
  《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法规〔2012〕20 号)第十条


  十六、其他

  【要点 31】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必须经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工作若干意见》(津国资法规〔2013〕51 号)第二条、第四条
  《天津市国资监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津国资法规〔2008〕30 号)第十三条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的若干意见》(津国资法规〔2013〕5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要点 32】涉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主辅分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国有企业改革事项的重大政策措施,涉及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企业职工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决策前都要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相关制度文件: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国资党〔2011〕9 号)第四部分、第五部分

  注: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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