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土房管政务微博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2.12.31
  • 实施日期:2012.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土房管政务微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发布”政务和公共服务微博门户建设及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2012年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定天津国土房管政务微博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天津国土房管政务微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天津发布”政务和公共服务微博门户建设及运行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务微博服务民生、引导舆论、解疑释惑、展示国土房管良好形象的作用,确保做好“国土房管发布政务微博”(以下简称局政务微博)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及时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要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局重点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网民,保障网民对我局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做好政务微博信息发布工作,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为加快国土房管事业发展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设立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局政务微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政务微博信息的采集、发布、回复及统计分析,政务微博的访问量、粉丝数量、微博发送数量及回复群众反映问题等情况的汇总、上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微博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局系统所属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积极支持、配合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的工作。

  宣传部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及相关媒体的协调沟通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局政务微博的技术支撑和网络维护。

  团委负责局政务微博青年团队的组织,并开展相关活动。

  局系统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微博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下达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务微博信息采集及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局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应当按照弘扬主旋律、释放正能量的原则进行。

  可以发布的微博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和我市主流媒体关于我局的工作报道;

  (二)国家和我市出台国土房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

  (三)可公开的国土房管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解读;

  (四)我局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等动态信息;

  (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需发布的公告、公示;

  (六)市政府新闻办微博转来,或者网友直接向局政务微博提出的涉及我局职能问题需要公开回复的信息;

  (七)其他需要在微博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微博每日发布信息应保持2条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七条 微博信息实行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一般性信息由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敏感性、政策性等信息由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转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答复意见,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布;重大疑难问题的信息报局长审批后发布。


  第八条 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负责全局政务微博日常工作管理、整体工作协调以及网络舆情的动态监控。市政府新闻办微博转件和局政务微博接到的网友提出的问题,由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负责分发、督办,承办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时限答复。


  第九条 问题答复的工作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遇有紧急情况时,须即时研究、即时答复。特殊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须向主管局领导报告,视情况确定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限。


  第十条 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公开信息及新闻动态信息发布的协调、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局系统所属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主动向局政务微博管理机构提供可公开的政务信息、公示公告、重大活动、会议新闻等信息。


  第十二条 微博发布信息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栏目要求进行编辑:

  (一)文字要求:宋体、小三号、行间距为25,标准字间距,不得用繁体字,每条不得超过140字。

  (二)凡新闻尽量附图,做到图文并茂,具体要求:图片不超过5M,图片格式为GIF、JPG、PNG。

  (三)视频要求:FLV、WMV,不得超过500M。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务微博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

  局系统所属部门、单位确定的微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业务能力,并善于和网民沟通,遵守宣传纪律。


  第十四条 微博发布人员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微博系统上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发现黑客攻击要及时与新浪网和腾讯网微博运行团队联系,确保局政务微博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局系统所属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务微博发布信息及审批文件的登记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