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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4]230号
  • 发布日期:2014.04.29
  • 实施日期:2014.04.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4〕230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海河教育园管委会,各区(县)建委、各区县监管支队: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文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定于今年6至7月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市质安监管总队定于5至6月份,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示范镇建设项目为主。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安排

  (一)勘察设计

  检查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勘察和设计单位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市建交委检查阶段。

  第一阶段:各项目勘察和设计单位组织自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配合,于5月12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建交委勘察设计处。

  第二阶段:5月12日至23日,市建交委组成勘察设计检查组,将在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自查基础上,进行复查。

  (二)施工质量

  检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区县监管支队抽查阶段,第三阶段为市质安监管总队专项检查阶段。

  第一阶段:5月5日至8日,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报责任监管部门。

  第二阶段:5月9日至16日,各区县建委成立检查小组,在受监工程自查基础上进行监督检查。于5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质安监管总队。

  第三阶段:5月下旬至6月,市质安监管总队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开展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所有在建项目都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防止走过场,认真做好检查的实施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立即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整改不合格,不予以复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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