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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综[2002]570号
- 发布日期:2002.12.30
- 实施日期:2002.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价格听证工作,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区、县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区、县物价局主持听证。
三、对《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市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津价综[2002]570号)
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价格听证工作,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局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可以委托区、县物价局组织听证。
二、本市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区、县物价局主持听证。
三、对《天津市定价目录》中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
四、市物价局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