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改)

  • 发布部门: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发文字号:津高新区管发[2011]37号
  • 发布日期:2011.08.18
  • 实施日期:2011.08.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特区综合规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高新区管发[201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工作流程,落实职责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办法》进行了修改。经主任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高新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业用地购地、工业厂房建设以及工业房地产建设。凡在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业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购房、租房的企业,必须符合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入区条件审核。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管理


  第三条 规范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土地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该合同所指地块上所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工业厂房的性质和用途、项目预期经济考核指标、项目投产达产建设周期和进度等。


  第四条 土地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每次变更必须形成相关纪要和文件说明。在土地合同中必须约定,项目所占土地、房屋的状况发生变更(含抵押、变更、参股、转移等情况),必须事先报请管委会批准。因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管委会优先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加强土地合同执行情况管理。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自转让合同签订之后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跟踪检查建设开工情况。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计算。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三、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 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业厂房不允许销售、转让或者出租。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必须事先征得管委会同意。批准同意转让的项目,必须按现时评估价格补交土地转让金差价,其受让方、承租方入区条件由管委会审核。


  第七条 企业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根据土地转让合同,必须事先征得管委会同意。批准抵押的项目,由经济发展部门对项目的土地抵押价格、抵押资金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核。土地抵押价格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建设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土地、房产的账面净值;如高于净值,应提交报告说明资金需求的原因及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经济发展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报分管主任审批通过后,可办理相关抵押手续。基本原则是企业经营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企业和银行共同出具承诺函,约定企业不能偿贷时,高新区具有优先权收购抵押土地和建筑物。


  第八条 企业厂房如有空置部分,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四、工业房地产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房地产项目实行备案、批准制度。未经备案、批准的工业房地产项目,不得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五、其他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盘出让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所有权的企业,可以转让或者出租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其受让方、承租方入区条件必须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