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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青区赋予张家窝镇中北镇杨柳青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函[2018]136号
  • 发布日期:2018.11.23
  • 实施日期:2018.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青区赋予张家窝镇中北镇杨柳青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批复
(津政函〔2018〕136号)



西青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张家窝镇等三个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请示》(西青政请〔2018〕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赋予张家窝镇、中北镇、杨柳青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街镇综合执法改革赋予张家窝镇人民政府、中北镇人民政府、杨柳青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职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有农业的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15〕21号)继续执行。


  二、你区要按照《天津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指导张家窝镇人民政府、中北镇人民政府、杨柳青镇人民政府做好承接工作,确保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法制、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赋予张家窝镇、中北镇、杨柳青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
  赋予张家窝镇、中北镇、杨柳青镇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60项)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类型

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

行政许可

3

对关闭、闲置、拆除环卫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4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5

户外广告及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

6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行政许可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行政许可

9

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10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水、大气、噪声)的许可

行政许可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2

再生育子女许可

行政许可

13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14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15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16

狩猎证许可

行政许可

17

外商(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18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9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

行政许可

21

公路、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2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上路行驶许可

行政许可

23

在公路、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的许可

行政许可

2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

行政许可

2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6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28

洪水影响评价许可

行政许可

29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3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31

集体合同审查

行政许可

32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33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34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许可

行政许可

35

设立或变更娱乐场所许可

行政许可

36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行政许可

37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38

设立或变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行政许可

39

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许可

行政许可

40

举办营业性演出及募捐义演许可

行政许可

4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4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43

采伐林木许可

行政许可

4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4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46

木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47

设立养老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48

设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许可

行政许可

49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5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

行政许可

51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52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或施工临时占用许可

行政许可

53

连续停水超过12小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54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行政许可

55

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行政许可

56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许可

行政许可

57

公办中学、小学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许可

行政许可

58

公办幼儿园举办、变更、停办的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59

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行政许可

60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251项)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类型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除撤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除责令整改,撤销检测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或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或接纳未成年人的,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以及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或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或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或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保存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备案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及不符合用具卫生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罚

行政处罚

157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法添加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已登记的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对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对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4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5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6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7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5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7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8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9

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0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2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3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4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5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6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8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9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2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3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4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5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6

对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7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9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0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1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2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3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4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5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7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9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1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2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4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6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7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8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9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0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1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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