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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60号
  • 发布日期:2013.07.27
  • 实施日期:2013.07.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银行类金融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意见
(市金融办)

  为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中央明确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我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健全国家金融功能和完善全国金融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防范金融风险任重道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解决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积极探索,是促进全市金融业特别是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一)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定位。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交易场所等新型金融业态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是对我国现行以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是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措施,是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金融办为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各项工作,并对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督查考核。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落实有关行业和有关方面的具体监管工作。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协商合作、监管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按照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准入资质审查、依法合规监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管理。
  2.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的管理。
  3.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交易场所、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
  4.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涉及金融类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
  5.市财政局负责对所辖会计师事务所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会计、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的监管。
  6.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机构注册地或主要活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县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级监管责任单位的要求,对辖区内注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类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的原则,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者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办,非法集资活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非法集资活动集资者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注册地或主要活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主办,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依法规范行业准入
  (一)严格准入条件。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坚持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依法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资质条件,加强对机构出资人实业背景、公司治理、财务合规、内控机制、诚信经营、产业政策、关联企业、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合法性、风险抵补、持续增资能力等审查,强化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审查,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评准入制度,引入信用评级机制。
  (二)规范审批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拟设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对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和资质条件的,出具初审合格意见,报市级监管责任单位审批。市级监管责任单位要健全准入审核工作流程,统筹数量与质量、从业者素质与资本及风险控制能力,严格规范做好机构准入审核。
  (三)限定注册区域。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分布,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审批。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及相关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分布,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金融定位的区县和功能区组织实施。

  四、切实强化运营监管
  (一)转变监管理念。各监管责任单位要结合全市金融发展新形势,加强对金融行业发展规律和新型金融业态的研究,加快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业务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相结合、一次性监管与持续性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强化逆周期监管,不断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二)明确监管重点。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对企业的如下行为进行监管:公司治理、账户开设、交易特征、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托管、财务合规、验资和审计报告审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广告发布推广、依法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制定监管办法。各监管责任单位要按照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分类监管、适度监管和方法可行的原则,结合所监管行业的特点,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推动所监管行业依法合规发展。  (四)加强非现场监管。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建立非现场实时监管制度,加强对被监管机构业务开展、资金往来、经营指标、高管履职、重大决策的动态监测分析,提高风险防范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依法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备案机制,建立年度依法合规管理报告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涉法涉诉重要事项的信息披露,及时对被监管机构依法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适时采取监管协调、政策完善、机构整改、现场检查及专项检查等监管措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规范现场检查。各监管责任单位要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计划,依法对被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接受现场检查的被监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责任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搞好年度检查。各监管责任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明确重点检查事项,完善检查工作流程,依法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是否给予扶持政策、是否允许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要支持其加快发展;对存在轻微违规问题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力度,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罚措施推动整改;存在较重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年检;对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专项检查。各监管责任单位要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原则上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2013年,各监管责任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全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交易场所、商业保理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类公司等进行逐户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职权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与被监管机构的业务、财务管理系统联网对接,建立信息化的资料报送、收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制度,实现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动态实时监测。被监管机构要按照本行业监管信息化要求,安装监管信息系统,定期向监管责任单位报送业务、财务及经营情况,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定期核查上报信息,发挥监管信息系统作用,逐步将监管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开展有关征信业务,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进一步健全天津市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加强监管责任单位之间信息交流共享,夯实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信息基础。

  七、坚持依法行政,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
  (一)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分析梳理被监管机构涉法涉诉案件及其管理漏洞与薄弱环节,强化被监管机构依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公证、仲裁等手段防范风险,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断完善监管方法,及时调整监管措施,促进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二)支持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加快发展。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自律职责,做好人员培训、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合作交流、协调服务等工作,维护行业秩序和合法权益,配合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引导被监管机构加入本行业的自律协会组织,遵守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三)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各监管责任单位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审计、评级等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监管责任单位委托,厘清被监管机构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在审计、评级等报告中尽职予以披露,确保报告质量和参考价值。

  八、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行业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加大工作力度,排查风险隐患,堵塞风险漏洞,严格依法查处,扎实开展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协调。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把风险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二)安排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依法、合理、高效使用。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组织成员单位通过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监管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做好风险处置。各监管责任单位在监管中发现被监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监管责任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行业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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