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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予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设立,该所英文备案名称为Tianjin Changpeng Law Firm,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徐冬颖律师。设立人应当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该所负责人为徐冬颖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四、该所隶属于河东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的党团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章程、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等,依据司法部和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七、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河东区司法局备案。
八、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九、该所设立后,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十、该所开业半年后,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半年工作报告并接受主管区(县)司法局及审核机关的验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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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津司发[2016]25号
  • 发布日期:2016.02.18
  • 实施日期:2016.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津司发〔2016〕25号)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设立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津东审批报〔2016〕1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核决定:
  一、准予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设立,该所英文备案名称为Tianjin Changpeng Law Firm,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徐冬颖律师。设立人应当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该所负责人为徐冬颖律师。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四、该所隶属于河东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的党团建设、财务管理、审计、章程、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等,依据司法部和市司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所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六、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七、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河东区司法局备案。

  八、该所设立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五日内,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九、该所设立后,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十、该所开业半年后,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半年工作报告并接受主管区(县)司法局及审核机关的验收复核。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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