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及相关规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开展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方式
(一)审核资料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审核表(附件1);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冰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员制度)、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进口商自主检查报告(报告要求见附件2)。
6.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进口冰鲜水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指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或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上述纸质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实施审核
1. 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审核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和天津检验检疫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有关企业须于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6日将上述审核资料纸质文件(一份)交至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1212室,电话022-65661126)。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23日,我局将根据企业送交材料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3. 审核工作是保障进口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考察企业是否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审核表
附件2:冰鲜水产品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及相关规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开展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方式
(一)审核资料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审核表(附件1);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进口冰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员制度)、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进口商自主检查报告(报告要求见附件2)。
6.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进口冰鲜水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指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或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上述纸质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实施审核
1. 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审核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和天津检验检疫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有关企业须于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6日将上述审核资料纸质文件(一份)交至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1212室,电话022-65661126)。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23日,我局将根据企业送交材料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3. 审核工作是保障进口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考察企业是否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审核表
附件2:冰鲜水产品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12月12日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