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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91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3〕13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宣传、动员、部署和申报工作.注意把握示范区申报条件,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遴选特色、优势突出的产业聚集区域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主动服务,组织申报园区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请各区县质监局对示范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把关,切忌申报材料出现空项、漏项。要对申报区域优势地位、产业特色等信息进行重点审核,加强沟通,指导申报园区把握重点,规划先行,及时完善申报信息,确保申报质量。
三、积极推荐,按时申报。请各区县质监局将推荐意见、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及电子版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市质监局。
四、市质监局在5月下旬组成考核组,核实申报区县局提交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对申报品牌创建示范区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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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质管[2013]200号
  • 发布日期:2013.04.17
  • 实施日期:2013.04.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驰名商标

天津市质监局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质管〔2013〕200号)



各区县质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品牌建设,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3〕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2〕191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3〕13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宣传、动员、部署和申报工作.注意把握示范区申报条件,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遴选特色、优势突出的产业聚集区域开展示范区创建工作,主动服务,组织申报园区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请各区县质监局对示范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把关,切忌申报材料出现空项、漏项。要对申报区域优势地位、产业特色等信息进行重点审核,加强沟通,指导申报园区把握重点,规划先行,及时完善申报信息,确保申报质量。


  三、积极推荐,按时申报。请各区县质监局将推荐意见、推荐文件、推荐名单、申报材料的书面及电子版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市质监局。


  四、市质监局在5月下旬组成考核组,核实申报区县局提交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对申报品牌创建示范区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质量管理处孙梅;电话:27182036

  电子信箱:孙梅OA信箱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3]132号)(略)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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