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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7]44号
  • 发布日期:2017.12.27
  • 实施日期:2017.1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营商环境优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7〕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证书;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对《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号)作出修改。

  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段修改为:“严格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3.对《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0〕39号)作出修改。

  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相关政策研究。一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立法。二是积极研究推行安全费用提取、公共责任保险、工伤保险预防费用提取、技改费用提取等安全生产相关经济政策。”

  4.对《关于印发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30号)作出修改。

  (1)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如气象、物理、化学、消防)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人员登记表、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第十一条修改为:“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度自查报告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年度自查报告内容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规定。”

  (4)删除第十二条。

  (5)删除第十四条。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施放气球必须由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7)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5.对《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二条第六项中“;对擅自扩大供水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供应原水”。

  (2)删除第三条第十六项中“各经销商应销售有节水标志的产品,”。

  6.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我市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27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审前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7.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游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7号)作出修改。

  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籍游艇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进出港报告。游艇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8.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围海造陆防潮工程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11号)作出修改。

  第一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围海造陆工程的项目,必须实施防潮工程建设。

  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防潮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9.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9号)作出修改。

  (1)第十五条修改为:“非生活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连续三个月超过用水计划指标仍不采取措施的,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

  (2)删除第二十一条。

  此外,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53号)。

  2.《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05〕46号)。

  3.《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87号)。

  4.《关于印发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34号)。

  5.《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树木赔偿和补偿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26号)。

  6.《关于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23号)。

  7.《关于贯彻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5号)。

  8.《转发市建委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66 号)。

  9.《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津政发〔2008〕53号)。

  10.《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迎奥运全面提升公共交通整体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54号)。

  11.《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74号)。

  12.《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引滦水源保护近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5号)。

  13.《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09〕48号)。

  14.《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的通告》(津政发〔2009〕49号)。

  15.《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71号)。

  16.《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2号)。

  17.《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5号)。

  18.《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

  19.《转发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7号)。

  20.《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三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2〕8号)。

  21.《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6号)。

  2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16号)。

  2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1号)。

  2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3号)。

  2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4号)。

  26.《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拟定的天津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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