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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建立物业管理项目设施设备定期开放制度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物[2011]294号
  • 发布日期:2011.07.28
  • 实施日期:2011.07.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企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建立物业管理项目设施设备定期开放制度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1〕294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物业管理项目设施设备日常养管水平,增强物业服务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经研究决定,拟在全市建立物业管理项目设施设备定期开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范围
  凡本市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配置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安防等设施设备的项目,均须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设施设备定期开放日活动。

  二、开放频次和时间
  (一)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每月向业主开放一次设施设备养管情况。
  (二)每次设施设备开放的时间原则为半天。

  三、设施设备开放应达到的标准
  (一)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养管标准。
  (二)有健全的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和安防等设施设备养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设施设备年检报告、检测合格证等齐全,并在机房明显位置张贴。
  (三)机房环境整洁、明亮、无积水、无杂物堆放,设备无渗漏、无积尘、无锈蚀。
  (四)设备管线标志清晰、规范统一,仪器仪表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
  (五)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六)设施设备开放区域安全警示标识清晰、规范,具备开放条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安排。建立设施设备开放制度是促进物业项目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增强业主监督意识、物业服务企业依约经营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立足长远,增强做好设施设备开放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指定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结合企业在管项目实际制定年度开放活动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工作方案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办。各区县物业办要结合辖区项目和企业上报的情况,统筹协调,汇总后上报市物业办,并指导辖区内项目设施设备开放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格落实,确保实效。各物业企业要于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开放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同时指导所管项目严格落实,并于每月开放日前三天,在物业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开放日具体时间和安排,组织业主前往参观。物业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要全部上岗:一方面做好组织协调和安全防护工作;另一方面安排专业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操作演示,并就运行情况进行讲解,同时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主动听取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实施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参加新建物业项目投标活动;对涉及的物业项目不得参加当年达标创优活动。
  (三)加强检查,交流提高。各区县物业办要加强对辖区内物业项目开放日活动的指导和检查,认真筛选组织严密、业主参与度高、业主评价好的物业项目,每年至少适时组织一至两次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开展观摩活动,互相学习,加强交流,借鉴经验,促进物业项目设施设备养管水平不断提升。
  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要定期牵头组织物业协会和区县物业办对全市设备开放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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