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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16.07.05
  • 实施日期:2016.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工作,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不需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适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适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适用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适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四)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时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三)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一)报送形式。

  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时间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每年7月1日至15日报送6月末纸质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年报。

  (二)报送方式。

  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介质申报两种方式报送;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自8月份开始报送新版财务报表。《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法〔2009〕4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涉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征〔2013〕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的报表表样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的报表表样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的报表表样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的报表表样

  5.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报表表样

  6.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报表表样

  7.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的报表表样

  8.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的报表表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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