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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5]133号
  • 发布日期:1985.07.18
  • 实施日期:1985.07.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
《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85]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扶植新产品、新技术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积极性,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经济效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
  本规定扶植的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材质、技术特征和功能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在全国或本市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新技术包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填补国家空白的和达到国际水平的项目。
  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八十年代初国际同类产品较先进水平的,即为达到国际水平。
  国内首次试制的技术密集的新产品,为填补国家空白的新产品。
  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
  引进散件组装生产的新产品,或引进生产线生产的新产品,不享受本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的管理
  为了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各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使用的可靠性、投产的可能性、市场的需求性,制定新产品、新技术近期开发规划和当年试制、投产、推广应用计划。
  凡列入我市和国家有关部委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和投产,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配套及资金等,各级物资、银行、财务、生产、供销等部门要优先保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需要引进设备和技术的要优先立项。
  各工业公司和大厂要逐步建立健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心、设计中心、试验基地。中小型工厂要因地制宜地设立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设计机构、中试车间、试制组或试制机台,专门负责开发试验工作。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通过经济手段建立科研、生产、服务一条龙或科研、设计、生产联合体。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渠道
  企业或企业化公司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渠道有以下几种:
  (一)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不少于税后留利的10%;这部分基金必须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不得用于单纯扩大生产。特殊情况必须上级主管局批准;
  (二)新产品免税留利所得资金;
  (三)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的一部分;
  (四)国家或地方拨给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攻关试制费和中试费;
  (五)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咨询费、设计费、试验费按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
  (六)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用,摊入企业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七)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培训费可摊入企业成本,出国培训费由项目资金中开支;
  (八)二十万元以下的电子计算机租赁费用,可分期分批摊入企业成本;
  (九)国家经委划给天津市经委掌握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按市经委、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分行联合下达的有关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先贷后拨制(细则另文下达);
  (十)市经委、市科委分别设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优惠贷款,支持重大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投产和新技术推广。

  第四条 新产品的免税、留利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的新产品,经市科委、经委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凡属国内首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委计划的,或列入部、市级计划达到国际较先进水平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部、市级计划确为填补国家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属于机械、电子、冶金、化工等生产资料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属于轻纺、医药、民用电子等生活资料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在新产品免税期间,如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成果奖或天津市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优秀产品可再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凡属免税的新产品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全部留给企业,第二年留给企业50%。留给企业的部分不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
  计划外的新产品,确属达到上述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的,经市科委、经委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后也可给予适当照顾。
  产品的技术水平以下达计划单位主持召开的鉴定会结论或国家指定的认证单位提供的报告为准。

  第五条 新产品的价格
  新产品在试制期间的销售价格,除由国家有关部、局管理的同类产品要申请报批外,一般可由企业自行确定。正式投产后应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 鼓励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
  凡列入我市技术改造规划并经市经委立项批准进口的设备和仪器,可按技术改造项目免征关税和产品税。

  第七条 奖励
  (一)对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发成功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和市科技成果奖励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对工厂企业和科研单位研制成功并投产的具有国际较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市经委审批后,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按承包合同承包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行承包合同制
  国家及市管重点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项目,实行承包合同制。企业也可将项目分解成若干小项目,承包给小组或个人。
  承包合同的实施细则,由市经委、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市分行另文联合下达。

  第九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市全民和集体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中央驻津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在津单位试制的新产品,除列入本市科委、经委计划者外,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科委和财政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员会津革(80)94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4)204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新产品免税、留利部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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