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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正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128号
  • 发布日期:2010.12.17
  • 实施日期:2010.1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户籍与身份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正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实现社会和人口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由于过去编号手段落后,公民身份号码出现了一些重号现象,严重影响公民对身份证件的使用。为解决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问题,按照全国集中开展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正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公安机关作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程序,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要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正工作,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纠正重号的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配合。对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公民,公安机关要免费制作新的居民身份证并送证上门,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为其免费换发护照、港澳通行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权益事务提供便利。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税务、人力社保、卫生、工商、金融、通信、证券、保险等公民身份号码使用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纠正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和已改号的居民身份证,及时为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公民办理相关权益事务,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登记资料中公民身份号码的变更和相关证照的换发工作,提供热情、高效、优质的服务。对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和已改号的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相关权益事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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