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4]42号
  • 发布日期:2004.06.13
  • 实施日期:2004.06.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我市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创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弘扬主题,进一步深化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活动中,一是要注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关于民族方面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再宣传和再教育,使各项民族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二是要注重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民族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及法规,加快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是要注重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办几件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影响大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事。

  二、抓好典型,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工作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在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各项事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中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很多典型事例,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事迹和工作经验: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措施明确、效果显著;
  (二)加强民族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三级网络;
  (三)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和企业的管理,促进清真食品企业及清真食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带领民族乡、村各族群众加快致富奔小康;
  (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扶持定点民族企业加快发展;
  (六)加大民族教育投入,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七)在发展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八)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基层企事业单位民族工作;
  (九)加强社区民族工作建设,促进民族工作社会化;
  (十)整合资源,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十一)善于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十二)积极投入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建设,在对口支援工作中事迹突出;
  (十三)社会各界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的特殊贡献。
  在抓典型事迹和总结工作经验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新世纪民族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典型、新经验,促进我市民族工作再上新水平。

  三、加强领导,切实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抓出实效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全市上下成创建活动的新高潮。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要做好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办好实事,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搞好区县、系统内的表彰活动,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市民委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好的典型经验,推动我市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