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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续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审[2007]177号
  • 发布日期:2007.03.09
  • 实施日期:2007.03.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内部审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续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审〔2007〕177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房产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续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后续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后续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旨在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房管局(房产公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土房管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审计小组应把后续审计作为审计项目的必要环节,审计组长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出具了审计结论的审计项目,均应进行后续审计。

  审计结论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后续审计中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对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回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在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后续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材料送交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对审计结论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及存在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结论下达一个月后的5日内指定专人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后续审计程序,确定后续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在实施后续审计的过程中,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的审计结论不再适用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单位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后续审计报告应简单回顾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说明问题是否已经解决,或者问题尚未解决的原因及其影响。


  第十四条 后续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工作底稿及其相关资料,应随原审计项目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后续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津房审〔2005〕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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