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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
  • 发文字号:津财农[2011]53号
  • 发布日期:2011.07.26
  • 实施日期:2011.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53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号),我们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县级管理工作和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对县级管理工作和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和本区县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两类。

  第五条 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等五方面的10项指标。(具体指标见附1)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方面的15项指标。(具体指标见附2)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报文件和项目文本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 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参考本细则的项目绩效指标、计分标准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对本区县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通过审核区县自评报告、实地检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对县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市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并联合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自评)、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县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0日废止。

  附:1.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量化表
    2.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量化表

  附1: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县级管理工作
  绩效评价量化表
分类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县级自评得分市级考评得分
总分100   
组织管理(30分)1.制度建设(15分)区县有关部门建立本区县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三项制度完备得15分,三项制度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2.成果储备(5分)区县林业部门建立本区县推广项目成果储备库,成果储备10项以上得5分;成果储备每减少2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立成果储备库的0分。  
3.项目管理(10分)区县林业部门开展严格遴选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上报材料五项项目管理工作得10分;五项工作中,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资金管理(30分)4.资金拨付进度(10分)区县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达100%得10分;拨付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5.资金执行进度(10分)本区县同一考评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总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6.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区县有关部门建立专帐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帐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无专帐管理得0分。  
监督管理(10分)7.项目监督(10分)区县林业、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督导、调研三项工作,完成检查、督导、调研书面报告或结论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项目绩效(20分)8.评价制度和工作(10分)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上报有关文件材料三项工作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9.绩效考评结果(10分)本区县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之后,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在85分以上得10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85分之间扣2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扣4分,扣完为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得0分。  
信息宣传(10分)10.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10分)区县财政、林业部门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管理、问题、建议等情况整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3分;县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4分,副县级以上领导对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有明确批示,每一次计1分,最高得3分。  

  备注:评分标准中区县有关部门是指区县财政、林业部门,各自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附2: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
  绩效评价量化表
分类指标(分值)评分标准县级自评得分市级考评得分
总分100   
项目组织(10分)1.组织管理(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得5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工和责任中有一项不明确扣3分,扣完为止。  
2.实施方案(5分)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全面、任务细化落实、技术方法科学可行得5分;内容、任务、技术方法中,有一项不明确扣2分,扣完为止;没有编制实施方案得0分。  
项目实施(25分)3.实施进度(10分)任务完成量占计划量100%得10分;完成量占计划量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4.技术指标(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100%得5分;完成合同技术指标每减少20%扣1分,扣完为止。  
5.验收结果(10分)按期验收并验收合格得10分;未按期验收但验收验收合格得5分;验收不合格得0分。  
资金使用(20分)6.资金执行进度(10分)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7.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建立专帐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帐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专帐管理得0分。  
档案管理(5分)8.技术档案(3分)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调查或测试数据三项资料整理归档齐全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9.档案管理规范性(2分)建立档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有专室或专柜保存三项管理完善得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实施效果(40分)10.经济效益(10分)示范林或产品对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和林农增收等作用。  
11.生态效益(10分)对植被覆盖度、水土流失及环境改善等影响。  
12.社会效益(10分)项目辐射带动周边及行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和增加就业等作用。  
13.培训人员(4分)开展技术培训并发放技术资料得4分;仅技术培训或仅发放技术资料得2分;未技术培训和发放技术资料得0分。  
14.技术文本(4分)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得4分;虽形成技术手册或技术规程、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得2分;未形成技术手册或规程、标准得0分。  
15.表彰奖励(2分)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最多得2分。  

  备注:项目承担单位是指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的负责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是指除了项目承担单位之外,参加项目实施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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