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各区、县、局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对广大职工干部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使人人知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领导带头,大家动手,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以造福子孙后代。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经济、计划、工商、财政、环境保护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企业进行普遍检查,把每个企业的性质、产品方向、规模大小、厂址布局、污染程度及治理情况等调查清楚,根据行业类型,按照环境保护标准,核定问题,制订防治污染措施方案,在环保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抓紧实施。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成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的企事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工商及经济管理部门,在给予扶持的同时,要在防治污染方面加以指导,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把关。对已经建成尚未投产的企业,要抓紧检查研究,采取对策,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马上纠正;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要补办手续。对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企业,要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4]212号
  • 发布日期:1984.12.17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该规定已由国务院废止)
  • 实施日期:1984.12.1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17日 津政发〔1984〕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发〔1984〕1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已经印发,现就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我市乡镇、街道企业发展较快,对繁荣城乡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部分企业布局不合理,产品选择不当,技术装备差、缺乏防治污染设施,不仅浪费能源,还严重污染城乡生态环境,给工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要求,从实际出发,抓紧整治。
  一、各区、县、局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企业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对广大职工干部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使人人知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领导带头,大家动手,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以造福子孙后代。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经济、计划、工商、财政、环境保护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企业进行普遍检查,把每个企业的性质、产品方向、规模大小、厂址布局、污染程度及治理情况等调查清楚,根据行业类型,按照环境保护标准,核定问题,制订防治污染措施方案,在环保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抓紧实施。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成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的企事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工商及经济管理部门,在给予扶持的同时,要在防治污染方面加以指导,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把关。对已经建成尚未投产的企业,要抓紧检查研究,采取对策,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马上纠正;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要补办手续。对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企业,要执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各区、县、局要切实重视起来,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同心协力,把乡镇、街道企业的污染防治管理好,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开创繁荣经济、保护环境的新局面。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