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综[2013]48号
  • 发布日期:2013.07.08
  • 实施日期:2013.07.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3]48号)



市外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公布取消、免征的收费项目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 67号)(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