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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建三局机电安装公司作为机电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该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精装修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窗洞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取消该公司三个月在津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前,已知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彩钢板将天窗洞口简单进行封堵,虽然也在项目安全会议上要求其做好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精装修分包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手段责令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该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该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中建三局机电安装公司现场负责人彭钊,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六、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勾均,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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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对恒隆广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质安[2014]282号
  • 发布日期:2014.06.04
  • 实施日期:2014.06.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对恒隆广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津建质安〔2014〕28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2014年3月14日,位于和平区兴安路的恒隆广场工程,机电专业分包单位1名作业人员从南侧6层屋面35米平台上的脚手架跳到封盖天窗的彩钢聚苯保温板上,保温板断裂,该名工人坠落至室内5层地面(坠落高度约8.8米),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机电专业分包单位为中建三局机电安装公司,精装修分包单位为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调查,该起事故属于一起责任事故。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建三局机电安装公司作为机电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该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精装修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窗洞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取消该公司三个月在津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前,已知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彩钢板将天窗洞口简单进行封堵,虽然也在项目安全会议上要求其做好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精装修分包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手段责令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该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天津建华工程咨询管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该公司10万元的经济处罚。


  五、中建三局机电安装公司现场负责人彭钊,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六、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勾均,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其2013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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