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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4.08.07
  • 实施日期:2014.08.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质量综合规定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有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行为,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并完善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5号)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管理思路,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探索建立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开展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落实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提高保健食品行业的总体水平。


  三、工作分工

  市局负责对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并宣传开展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意义,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时组织试点企业进行座谈和交流,促进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有序开展;对各试点企业的经验做法深入研究,总结经验。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负责对辖区参加保健食品质量受权人试点的企业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时间节点完成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的各阶段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确定质量受权人,并严格落实既定的质量受权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质量受权人试点企业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措施、意见、实施方案,明确质量受权人的资质条件、责任、权利、义务和对质量受权人的管理,并及时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质量受权人管理制度和工作总结报告。


  四、时间进度

  各试点企业于2014年8月10日前上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质量受权人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实施;2014年11月1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5年6月1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是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各试点企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使质量受权人制度真正发挥完善保健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细化职责;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产品质量的负责人直接抓,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好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

  (三)加强对质量受权人的审核。各试点企业要严格审核质量受权人的资质,明确质量受权人的权责,加强对质量受权人的培训,切实增强质量受权人的履职能力。质量受权人要加强学习,注重知识更新,不断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四)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受权人制度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明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联系人:付永杰, 电话:23370109(传真)

  邮箱:spjc2009@sina.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B座,邮编:300070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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