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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津政发[200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宏观管理,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一)提高对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天津将更多地融入国际经济的大格局中,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提高产品质量是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产品质量工作,不断提高全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二)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产品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和保证措施,大力开展“质量兴区(县)”、“质量兴全”活动,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
  (三)大力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要将创立和发展名牌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贯穿于经济工作的始终,把名牌产品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天津工业的支撑点和增长点。要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培植一批高新技术的后备名牌产品,构筑市场竞争新优势。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战略性重组,形成一批以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
  (四)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符合天津名牌产品条件的产品由市政府认定为“天津名牌产品”,颁发奖牌。对在质量管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五)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质量管理、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实行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有关大中专院校要设置质量管理课程,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价体系。积极开展顾客满意度评价研究,建立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产品质量评价指标,建立综合质量指数,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政府宏观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二、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工作
  (七)坚持企业厂长(经理)抓质量。企业厂长(经理)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企业,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消费者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和董事会要把质量业绩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形成企业经营者自觉抓质量的长效机制。
  (八)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战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准确把握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主导技术发展方向,明确赶超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发展战略,争创高质量、高档次的名牌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九)以市场为导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坚持把技术创新作为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的制高点。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技术等级,提高现有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坚决淘汰技术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实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要加大企业科研开发力度,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搞好技术和项目储备,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构筑市场竞争的新优势。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要实施严格的质量评审,把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始终。
  (十)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认真贯彻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实现质量体系认证。借鉴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以用户满意为目标,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活动和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创新,向质量管理要效益。
  (十一)全面贯彻实施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企业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质量体系,把售后服务作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严格用户服务制度,健全用户服务网络,加强维修服务力量,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十二)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要强化标准化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严禁无标生产。要配备和完善与实施标准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密切跟踪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标准登记审验制度,确保企业执行标准的时效性。
  (十三)加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要不断提高计量基准、标准的国际等效性,加强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认真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不断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基础作用。

  三、强化质量监管,健全市场质量规则
  (十四)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十五)实行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各自分工,认真做好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抽查覆盖面和频次,并公布抽查结果。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要认真组织专项抽查,并定期跟踪检查,确保有效监控。
  (十六)加大监督抽查处罚力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的产品,要暂停使用证书。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吊销有关证书。在国家和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国家或我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十七)对本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实行质量免检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组织实施。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可申报全国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三年内免于市、区县及各部门名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十八)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提供规范化服务。
  (十九)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制度。要进一步规范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行为,为我市企业提供有效服务。要不断提高质量咨询机构的服务质量,拓展服务范围,逐步形成一支为企业服务的质量专家队伍。
  (二十)开展质量验货和计量公正校准工作。发挥质量检验机构作用,形成质量综合检测优势,增强质量检测能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完善计量校准网络,为企业提供计量测试保证。
  (二十一)推行设备工程监理制度。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应进行设备工程监理。依法进行设备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查,严格设备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的认可,建立设备工程监理体系,规范设备工程监理市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质量。
  (二十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对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开展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
  (二十三)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我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在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个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坚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活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要继续组织好“质量月”、“3.15”等活动,大力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文明经商五项承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坚持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认真落实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高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坚决遏制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坚决克服打假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彻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者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视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窝点,要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七)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的整治力度。要加强对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市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八)健全网络,落实责任制。市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和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健全各级质量工作网络,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泛滥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二十九)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质量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切实保证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抽查、打假工作所必需的投入和经费,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的监管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打假等职能,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情况。
  (三十)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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