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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天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发布日期:2011.03.14
  • 实施日期:2011.03.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监察

财政部驻天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

  为准确选择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单位,扩大会计监督的影响,提高会计监督成效,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关于上报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的通知》(财监便[2011]5号),我办经财政部授权,依法对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实施会计监督,并开展查前调查。

  一、调查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形式

  我办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至4月30日,调查范围为经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各有关企业和上市公司。此次调查,将采用召开查前座谈会、发放《查前调查表》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查前调查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内控制度、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及内审报告等;企业管理软件及财务软件的运行环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实施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规章制度是否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是否得到贯彻和执行。

  (二)工作安排。此次查前调查将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召开查前座谈会,宣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有关政策法规,听取有关单位的建议。第二阶段:现场或通过网络公告、邮寄的方式,向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发放《查前调查表》(见附件一至附件八)。第三阶段:深入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现场调查,约谈各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财务总监。在此基础上,确定2011年拟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名单,并上报财政部。


  三、调查的具体要求

  1、请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此次查前调查填报工作。各单位在收到《查前调查表》后,要立即组织并安排好填报工作。在审核、校对无误后,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查前调查表》(下属单位单独填列《查前调查表》,不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应电子稿件并随附经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上报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三处。《查前调查表》电子版可登录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网址下载。(http://tj.mof.gov.cn)

  邮寄: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101号,邮政编码:300203);电子邮件:zyb3c@sina.com。

  2、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在填制《查前调查表》时,如对相关调查内容或具体填报事项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3、各有关企业、上市公司涉密资料,请安排专人送至财政部天津专员办505室。

  联系人:张颖  联系电话:(022)83817885

  附件:1、基本情况表(略)

  2、子公司情况表(略)

  3、财务软件使用情况表(略)

  4、内部控制情况表(略)

  5、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表(略)

  6、会计准则执行情况表(略)

  7、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表(略)

  8、企业年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宿舍物业费调查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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