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73号
  • 发布日期:2014.08.13
  • 实施日期:2014.08.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服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3日

  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24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社会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补贴

  (一)小额贷款和贴息

  1.发放对象。社会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并进行法人登记的(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标准。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10万元(含10万)以内市级财政全额贴息;10万-20万(含20万)市级财政贴息50%。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3.所需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担保相关材料等。

  4.申请程序。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各类人员创办企业招用人员,给予一定期限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成功创办企业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生育保险补贴0.8%,工伤保险补贴0.5%。

  3.所需材料。家庭服务企业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毕业证(学生证)、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4.申请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申请补贴应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企业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三)房租补贴

  1.补贴对象。在校及毕业后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在外地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经营者和招用人员、每人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计算,最长补贴2年。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毕业证(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房协议;房租凭证;招用人员名册。

  4.申请补贴程序。在校学生需向市人力社保局所属创业指导中心申报;毕业生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拨付。


  二、养老服务企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专门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企业)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50人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按月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

  (二)补贴标准。养老服务企业招用的养老护理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生育保险补贴0.8%,工伤保险补贴0.5%。

  (三)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养老服务企业资质证明;招用人员名册;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四)申请补贴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申请补贴应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养老服务企业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三、税收减免政策

  对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及招用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社保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执行。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职职工和普通高校学生等。

  (二)补贴标准。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鉴定费补贴;参加《天津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享受定额培训补贴职业项目目录》所列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目录》所列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所列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对本科学生给予培训成本5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鉴定费补贴。高职院校学生参加《目录》所列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的,给予100%鉴定费补贴。

  以上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鉴定费补贴。

  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定向职业技能培训,6个月内被企业录用,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职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培训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申请补贴所需材料。身份证或学生证;失业人员就失业证;在职职工证明。

  (四)申请补贴程序。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的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五、输送员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企业输送员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

  (二)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企业一次性输送员工20人以上,且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职业院校一次性向企业输入实习生20人以上,且稳定实习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个月的,每满1个月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申请补贴所需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资质证明;输送人员证明(企业证明、被输送人员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四)申请补贴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合格的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申报单位。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