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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3]136号
  • 发布日期:2003.12.26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已取消农业税)
  • 实施日期:2003.12.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3]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借鉴外省市的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对现行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改革后的农民负担要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负担重的多减,负担轻的少减,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并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
  3.建立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采取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4.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收入减少,必须统筹安排,在进一步巩固调整教育布局、保证教育经费供给、撤乡并镇、精简乡镇机构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分留人员,压缩村组干部,调整支出结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取消,一个调整,一个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等支出,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修建村级道路建设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后,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征。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改革后,林果、水产养殖等生产取得的收入,按当地核定农业税负担水平,征收农业税。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数额不准超过10个标准工日,也不能强行以资代劳。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须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调整农业税政策关键是合理确定以下四个变量:
  一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坚决按照中发〔2000〕7号和国发〔2003〕12号文件规定,严格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计税面积,要核实到户,经农民签字认可,并张榜公布。对二轮承包过程中按中央政策预留的机动地,要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对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计税面积。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税款;对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计税土地应承担的农业税平摊到农民头上,增加农民负担。国有农场等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二是科学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常产要依据2003年前连续5年主要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据实核定,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计算,就低不就高,防止高估,并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有明显差异的,核定的常年产量应有所区别,防止搞“一刀切”。
  三是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近年主要农作物市场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统一确定为每公斤0.92元。
  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正税和附加之和最高不能超过8.4%的原则,我市农业税税率统一确定为5%,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的40%。
  计税常产和计税价格一经确定,除国家政策调整外,要保持长期稳定。
  国有农场、监狱、劳教、部队以及驻津单位,按照同步改革、不增加负担的原则,农业税收按照不高于改革前的水平确定,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征收,一律征收代金。各区县农业税征收任务,要计算到户,并征求农民意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停止向农民收取村提留费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这部分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元。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史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暂不收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乡镇政府机构、乡镇财政体制、农村教育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伸和扩展,而且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紧密配合,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一)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取消各种乱收费和集资,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市农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凡是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及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都必须立即停止和取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加强监管,禁止强行服务和平均摊派,不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市农委、市农业局对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问题,制定具体规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做到“减人、减事、减支”,切实收到实际效果。二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镇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撤并的乡镇,不能出现反弹;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确定配备村干部人数,每个行政村按3至5人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市农工委、市民政局对上述有关问题制定具体办法。
  (四)进一步巩固教育体制改革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成果。改革后,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担负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教师用人制度、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乡两级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市财政局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县、乡镇财政体制。
  (六)规范农业税收征收办法,加强征收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市财政局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制定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征管队伍。
  (七)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自行消化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核定到区县、乡镇、村,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的正常开展。各区县财政也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制定转移支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转移支付办法。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九)完善法规配套建设。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就试点中法制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与改革相悖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建议,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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