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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 发文字号:津统[2015]16号
  • 发布日期:2015.05.26
  • 实施日期:2015.05.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统计综合规定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统〔2015〕16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予以监督。

  2015年5月26日

  天津市统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统计创新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身作则,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务实创新,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五)民主决策原则。积极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决策透明度,保证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市统计改革发展,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我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重要决策;
  (二)全市统计发展中长期规划、统计改革和建设目标、任务、措施等重要事项;
  (三)全市年度统计工作意见、开展大型普查、重要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等重要事项;
  (四)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五)局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调整;
  (六)局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局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八)局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等奖惩事项;
  (九)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向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统计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局、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处级干部的任免;
  (四)科级干部的任免;
  (五)事业编制人员职级晋升;
  (六)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调整;
  (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统计改革和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三)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重大支援款、物资等;
  (三)领导班子认为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资金使用。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

  第九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决策的范围包括:在“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局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决策范围包括:涉及全局统计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出决策议题建议: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均可提出决策议题。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经党组或领导班子商定同意后列为决策议题;
  (三)凡经党组或领导班子成员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党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征求党组成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局党组书记(局长)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第十二条 拟定决策方案:
  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比较复杂或有一定难度的议题,
  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
  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
  对涉及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应进行而未进行论证评估的,不得提交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做出评估报告,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议: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法规处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出席人数应保证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按照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部门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二)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局党组书记(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决策事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局党组书记(局长)或主持人陈述理由后,可以做出决定;对非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四)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对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局党组成员或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书记(局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九条 决策跟踪、反馈: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落实决策的工作进度。督察部门做好督促检查,根据决策事项性质在规定的范围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决策调整:
  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承办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党组书记(局长)或局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一条 重要干部的任免: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等规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局党组书记(局长)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把“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局党组书记(局长)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公开栏、会议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局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巡视和审计,并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市政府及本部门、干部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局党组书记(局长)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出席会议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五)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七)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八)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报请上级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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