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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回购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貌整[2011]331号
  • 发布日期:2011.08.24
  • 实施日期:2011.08.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回购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津国土房貌整〔2011〕3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金融改革创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涉及房屋出售和回购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凭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免除交易手续费。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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