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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海洋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海洋局
  • 发文字号:津海党发[2012]32号
  • 发布日期:2012.09.20
  • 实施日期:2012.09.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天津市海洋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海党发〔2012〕32号)



  为进一步提高局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水平,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实干,使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围绕中心狠抓工作落实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着重抓好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并以此带动全局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
  (一)加强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海洋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和市委、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好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的细化分解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并确定时限和进度要求。对单项工作任务和重要目标,各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强化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对局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主要是督促检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各专项领导小组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通报。
  (四)加强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相关规定,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五)加强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有明确要求,需要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应作为急件送市局主要领导阅批,指定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负责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三、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
  (一)立项分解。对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局相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完成时限,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经局领导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事项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各承办(协办)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及时办理,并按时限和要求反馈落实情况。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承办部门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事项,要及时向局相关处室反馈,并说明理由,重要情况要向局领导报告。
  (三)检查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要跟踪办理情况,采取了解催报、实地查勘、协调座谈、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过程跟踪。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直接督办,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督查工作的有效推进。
  (四)信息反馈。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等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5日内办结并反馈。对“两会”意见、提案办理,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在书面答复后要及时反馈结果以及进展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为民办实事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应适时反馈;列入局年度重点督查事项、重点建设项目应按月反馈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
  (五)情况复核。督查部门要对承办部门反馈情况进行复核。一般办结标准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能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应解决而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有明确的处理方案和意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已查清,应得到恰当处理,或已否定;对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通过处理个案举一反三,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涉及信访矛盾的,原则上应息访罢诉或落实化解稳控措施。复核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应咨询相关专家、部门的意见;经复核发现承办部门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必要时应进行复查。
  (六)办结专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协办)单位要及时整理书面办结信息或情况报告,报局领导。对综合性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汇报。
  (七)回访复查。在年度督查事项中,选择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涉及群众关切的民生工作,开展重点回访复查,确保督查事项真正落到实处。
  (八)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有关材料要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整理立卷,存档备查。重要资料要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四、加强领导,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海洋局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蔡明玉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于广琳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为督查工作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局领导要求,具体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积极为督促检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人员可列席有关重要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局领导班子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局党组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工作指导。
  (二)强化督查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督查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督查结果要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对一般性的督查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督办,落实办理单位。对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有关事项的督查,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督办,必要时开展专项督查。对特别重大事项,由局主要领导亲自督查。
  (三)加强组织协调。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协助领导开展督促检查。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并定期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四)提高督查效率。要在局政务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提高督促检查效率。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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