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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津卫疾[2012]599号
  • 发布日期:2012.10.11
  • 实施日期:2012.10.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卫疾〔2012〕59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巩固我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成果,确保各预防接种门诊按照评审等级标准持续、规范运转,进一步提升全市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疾〔2011〕173号)和《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2011版)》,市卫生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办法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办法

  为巩固我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成果,确保各预防接种门诊按照评审等级标准持续、规范运转,进一步提升全市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疾〔2011〕173号)和《天津市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2011版)》(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实行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制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示范预防接种门诊”评审和“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的抽查复核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督导检查。“示范预防接种门诊”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督导检查,“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由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督导检查。

  二、预防接种门诊等级管理实行督导检查与周期评审结合制
  预防接种门诊评审以3年为一个周期,评审方式包括周期性评审和督导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每3年对预防接种门诊进行一次评审。督导检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对已确定等级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展督导检查,实行常态管理。
  (一)督导检查形式。
  1.不定期暗访: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或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对通过评审并运转3个月以上的“示范预防接种门诊”、“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合格预防接种门诊”进行暗访,察看预防接种门诊是否按照《评审标准》中相应等级标准运转,重点察看预防接种门诊是否达到相应等级必备条件。
  2.常规督导:结合日常工作,由评审专家或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察看预防接种门诊是否按照《评审标准》中相应等级标准运转,对预防接种门诊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进行督导。
  3.考核检查:结合半年或年终考核检查,对预防接种门诊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进行督导。
  4.事故和投诉:记录预防接种门诊发生的接种差错、责任事故或被服务对象的投诉。
  (二)督导检查结果运用。
  1.预防接种门诊在一个评审周期中,经暗访、常规督导和考核检查均能够按照《评审标准》中相应等级标准运转,并且未发生接种差错、责任事故或被服务对象的投诉,在下一个评审周期可不需评审直接命名相应级别接种门诊。
  2.预防接种门诊在一个评审周期中,暗访发现门诊不能达到《评审标准》中相应等级必备条件,予以警告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于再次暗访中仍发现问题的单位立即进行降级处理或取消该单位已获得的称号,并且在本评审周期中不可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
  3.预防接种门诊在一个评审周期中,门诊能够达到《评审标准》中相应等级必备条件,但常规督导和考核检查发现接种门诊设施条件或服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等级评审标准,发现1次不达标提出整改要求,发现2次不达标立即进行降级处理或取消该单位已获得的称号。
  4.预防接种门诊在评审后如果发生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经查实的同类投诉,由评审专家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立即进行降级处理或取消该单位已获得的称号,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的时间。
  5.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将定期收集预防接种门诊督导检查结果,并将奖惩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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