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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0]160号
  • 发布日期:1990.12.27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 实施日期:1990.12.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
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27日 津政发〔1990〕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区道路的交通功能,维护良好的街道环境秩序,严格控制临时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强占路收费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缴纳占路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临时占路费。

  第三条 对临时占路按性质和地区不同,实行差价收费。外环线(含外环线)至中环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含中环线)至内环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含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分别按不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里巷、甬道,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收50%;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内的棚亭、摊位,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收50%。

  第四条 临时占路收费,按道路分级管理标准,分别由市、区市政部门收取,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除市政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占路费。所收费用必须到指定银行专户储存,未经统一分配,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第五条 占路费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用于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市政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使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统一票据。凡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不符的收费行为,占路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擅自占用道路的,按《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对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会同占路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郊区、县的城镇道路(不含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照三类地区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        市区道路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类  别     三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
经营类棚亭      2.00    3.00      4.00
服务类棚亭      0.20    0.30      0.40
售货摊点       0.80    1.20      1.60
维修摊点       0.40    0.60      0.80
副食店摊点              0.20
堆物堆料       0.50    1.00      1.50
占路广告(元/日米) 0.50    0.75      1.00
机动车停车场     0.05    0.10      0.15
公共自行车存车场   0.01    0.02      0.03
单位自行车存车场   0.10    0.20      0.30
工程占路       0.30    0.45      0.60
</font>

  备注:1.服务类棚亭包括邮亭、报亭、奶亭等。
  2.维修摊点包括修理自行车、打火机、修锁、配钥匙、修鞋等。
  3.占路广告一律按长度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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