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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保监发[2007]53号
  • 发布日期:2007.06.07
  • 实施日期:2007.06.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的通知
(津保监发[2007]5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保单样张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保险机构是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各公司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从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提升保险业形象、推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认真负责地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各项工作。


  二、为保证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交强险代理机构的管理,并配合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协商一致的解缴方式、期限和工作流程解缴税款。


  三、以此次交强险保单修改为契机,加强单证管理,做好2006版交强险保单的回收、核销和统一销毁工作。同时做好新旧保单更换、业务系统调试、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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