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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5
  • 实施日期:2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区域经济开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港保税区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天津港保税区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设立保税区企业信息化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保税区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面向区域内企业以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系统规划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基于ASP模式的信息化技术开发与应用三类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对企业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持重点包括:企业产品创新设计信息化、经营管理信息化、物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及有关信息化公共技术服务开发等。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信息化基础建设项目。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审核、跟踪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择优扶强,建立与形成重点企业的示范作用,同时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申报项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保税区注册,依法纳税。企业信息化建设具有创新性和较强的示范作用,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投入。
  (二)企业领导重视,信息化建设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有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企业已经完成信息化项目可行性方案编制,自身具备信息化建设开发能力,或已签订与专业技术单位的信息化开发服务协议。

  第七条 原则上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对企业项目的支持额度不高于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年度集中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九条 企业应提交保税区企业信息化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提交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管委会科技发展局负责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经营状况、项目真实性等。

  第十一条 由管委会科技发展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性、效益性和风险性等实施论证评审,提出资助企业项目名单和建议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管委会科技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定专家组评审结果,确定立项支持项目及企业名单,在保税区政府网站公示,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立项资助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进度执行,并开展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确定的信息化建设与实施内容,管委会科技发展局将进行系统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同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交项目阶段总结与效益报告。

  第十四条 立项资助的信息化项目企业,在项目建设与实施内容完成后,应提交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由管委会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被批准立项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在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后,由管委会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核拨项目资助经费的5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管委会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核拨余下的50%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科技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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