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提前、越级晋升的通知
(津人工[1996]36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九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精神,我市于九五年考核正常晋升的同时,实施了对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工作。实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考核工作的开展,体现工资的激励职能。为使这项工作转入正常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及其他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工作,从一九九七年起,转为日常工作。今后市人事局每两年下达一次提前、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指标,指标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剩余指标不能与下年度的指标合并使用。96、97考核年度的指标97年一月下达,自98年起隔年六月下达一次指标。
二、3%指标可用于提前晋升工资档次,也可用于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提前、越级晋升工资档次一般应在每两个考核年度内完成,根据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最迟可延长到下一年度的三月底。
三、为了简便操作,避免运行中的矛盾,对提前晋升工资档次人员的考核年限,不重新计算。
四、各单位对这项工作要加强管理,科学合理控制晋升工资档次指标的使用,严格控制各级各类人员晋升比例,一般不能突破同级同类人员的3%,情况特殊的最高不能突破5%。控制办法由各区、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对提前晋升、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应填写《职务工资变动审批表》,由主管区、县、局审核后,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或市委各工委审批,其他人员报市人事局审批。并于每次下达指标前的四月底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