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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104号
  • 发布日期:2016.12.04
  • 实施日期:2016.12.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奖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4日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利益,依据《条例》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

  (一)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作出直接贡献,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

  (一)在见义勇为中光荣牺牲或严重伤残,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见义勇为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在我市堪称楷模的;

  (三)两次以上获得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先进群体荣誉称号又有新的见义勇为事迹的。


  第四条 见义勇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在授予群体荣誉称号的同时,可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第五条 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申报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向市公安局申报审核,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申报的,由市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并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复印件。区见义勇为协会认为符合授予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条件的,可向市见义勇为协会推荐,由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具体申报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3年集中1次审批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申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由市见义勇为协会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中颁发奖励金。奖励金的数额由市见义勇为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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