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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暂停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貌[2010]357号
  • 发布日期:2010.09.26
  • 实施日期:2010.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文物与古迹保护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暂停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
(津国土房貌〔2010〕357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资源,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打好基础,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含初步认定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史风貌建筑系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艺术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建筑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七)名人故居;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暂停办理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变更登记,办理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使用权置换须经批准。


  三、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使用权置换,须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简称市风貌办)批准,各房屋管理部门凭市风貌办批准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办理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如遇对于历史风貌建筑无法确定问题时,可随时报请市风貌办予以鉴别认定。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暂停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津房貌〔2004〕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明细表(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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