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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0]166号
  • 发布日期:2010.12.31
  • 实施日期:201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2010〕166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学前教育机构。
  “服务点”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 “服务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服务点”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 “服务点”的举办者应当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服务点”应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服务点”应当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有合理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的年龄特点,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八条 “服务点”招收2至6岁幼儿人数在50人以下,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

  第九条 “服务点”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
  “服务点”园舍使用实行公证制度。
  (一)“服务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将居民住宅楼作为“服务点”,必须选择楼层的一楼。
  (四)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六)卫生间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安全、适用。
  (七)厨房具有主副食加工及食品储藏条件,有必备的厨房设施。
  (八)户外活动场地固定、安全、平坦。
  (九)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柜(架)、毛巾架、水杯柜,保证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基本设备。全日制的“服务点”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做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
  (十一)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和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二)配备保健柜,存放体温表、简易外伤处理用具等卫生保健用品。

  第十条 “服务点”的各类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尊重幼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使用普通话。
  (一)“服务点”设专职负责人1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前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二)“服务点”每班配备教师1名,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三)提供膳食的“服务点”每两班配备保育员1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四)“服务点”设专(兼)职保健员1名,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五) 提供膳食的“服务点”设炊事员1名,并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六)“服务点”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慢性传染病者或精神病患(史)者不得在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点”应当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园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应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制度。
  (二)应配备消防器材,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
  (三)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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