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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08.31
  • 实施日期:2004.08.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高新区城管局、开发区城发局、保税区规建局:
  为加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0 清扫保洁标准
  1.1 有健全的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并上墙公布,有监督举报电话。
  1.2 市场开办单位要配足清扫保洁人员,保洁人员的配置,按市场清扫保洁面积的实际需要配足。
  1.3 市场必须坚持收市后彻底清扫一遍,营业期间全天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存,每千平方米范围内果皮、菜叶、废包装物数量不超过八处。
  1.4 市场出入口15米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无裸露垃圾、无摊贩外溢,市场周边干净整洁。

  2.0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2.1 市场开办单位要设置美观、适用、密闭的垃圾袋装容器,桶内套垃圾大袋;每个商贩要配置小型的垃圾容器,并套有塑料袋,将每日产生的垃圾实行袋装,扎紧袋口,投放到市场垃圾袋装容器内。
  2.2 市场内设置通风良好的公共厕所,没有条件设置固定厕所的应设移动式厕所,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厕标。
  2.3 经营水产品的摊位应设置上下水设施,确保下水管道畅通,无污水外溢,摊位周边干净整洁。

  3.0 环卫设施维护和保洁标准
  3.1 市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残损,完好率达到98%,损坏的,由开办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新。
  3.2 垃圾容器定期擦拭,无痰迹;定期油饰,无锈蚀;定期消毒,无蝇蛆,保持垃圾容器见本色。
  3.3 市场公共厕所要设专人保洁,保洁质量应达到:地面整洁、无积水;内外墙面、屋顶、门窗、隔板无积灰,无乱涂乱画;便池冲刷及时,无粪迹、尿垢,空气流通无恶臭。厕所周边无堆物堆料,无垃圾积存,无污水外溢。

  4.0 垃圾清运标准
  4.1 市场保洁人员将垃圾大袋装满后扎紧袋口,不洒不漏,按环卫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码放整齐,由环卫部门专用车辆有偿密闭收集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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