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对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人员申请执业注册前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津卫医政[2014]248号
- 发布日期:2014.06.09
- 实施日期:2014.06.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医务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市医师协会:
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人员在申请执业注册前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下简称培训和考核)。现就2014年度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参加2014年度培训和考核人员的条件
2011年或以前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但未注册,拟申请执业注册的人员。
二、2014年度培训工作
2014年度培训采取自学的形式,也可以自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三、2014年度考核工作
我局委托市医师协会负责2014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区、县卫生局(滨海新区卫生局除外)负责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医师协会。市医师协会将于2014年10月组织2014年度考核工作,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具体考务工作可向市医师协会进行咨询。
滨海新区卫生局负责汇总辖区内三级医院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报送市医师协会。滨海新区其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符合条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滨海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
四、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上述人员参加2014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市医师协会发放合格证明,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注册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进行执业注册。
五、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拟聘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培训。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医师执业注册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三)市医师协会要加强考核考务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强化考务和考场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对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人员申请执业注册前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4〕24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市医师协会:
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人员在申请执业注册前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下简称培训和考核)。现就2014年度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参加2014年度培训和考核人员的条件
2011年或以前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但未注册,拟申请执业注册的人员。
二、2014年度培训工作
2014年度培训采取自学的形式,也可以自行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三、2014年度考核工作
我局委托市医师协会负责2014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区、县卫生局(滨海新区卫生局除外)负责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医师协会。市医师协会将于2014年10月组织2014年度考核工作,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具体考务工作可向市医师协会进行咨询。
滨海新区卫生局负责汇总辖区内三级医院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报送市医师协会。滨海新区其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符合条件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滨海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
四、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上述人员参加2014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市医师协会发放合格证明,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注册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进行执业注册。
五、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拟聘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培训。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医师执业注册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三)市医师协会要加强考核考务工作,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强化考务和考场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