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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将报请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六、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市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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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9]17号
  • 发布日期:2009.02.18
  • 实施日期:2009.02.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文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后,高度重视公文工作等机关基础性建设,多次强调要不断完善公文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调性。近一段时期以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0号)和规范文件、会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保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三是将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四是请示性公文没有按照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的情况较多;五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六是存在越级报文情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和明确了公文报送工作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为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人民政府层层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的,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将报请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同志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六、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及时报告办理进展。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要给市人民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公文报送工作的管理。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情况以外,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后一般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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